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吴景波,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景波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3232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执行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查封,正在拍卖处理中,且本院已将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