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694号
原告:苗某,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孙某,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审判员 夏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滕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