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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694号

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苗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694号

原告:苗某,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孙某,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审判员  夏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滕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