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375号
申请执行人:商圣县。
被执行人:朱国权。申请执行人商圣县与被执行人朱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商圣县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国权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另案已布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健民
审 判 员 裘海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欢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