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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348号

杨扬被执行人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扬被执行人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348号被执行人杨扬被执行人杨某,联系方式617****。申请杨扬罚金一案申请杨某罚金一案,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8-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