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吕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王某某、李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罚金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树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国
代理
审判员 曲耀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培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