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傅家良,农民。
被执行人:阚绪胜,农民。傅家良诉阚绪胜身体权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8844.8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8844.8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管 震
人民陪审员 缪廷良
人民陪审员 毛大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允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