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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701号

滕兆文、伊海艳与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滕兆文,伊海艳,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01号

申请执行人:滕兆文。

申请执行人:伊海艳。

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91223.63元及利息,受理费2691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并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质押的羊毛一宗,对欠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滕兆文、伊海艳与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