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701号
申请执行人:滕兆文。
申请执行人:伊海艳。
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91223.63元及利息,受理费2691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并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质押的羊毛一宗,对欠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滕兆文、伊海艳与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日照贝尔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