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11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被告张家口速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诉被告张家口速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8元,减半收取441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桂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