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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323号

吕红林申请执行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红林,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吕红林,女,汉族,31岁。被执行人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艳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烽雷,男,汉族,56岁。本院在执行吕红林申请执行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文书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劳人仲字[2016]第9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