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54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该公司新兴渠道拓展中心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兰,该公司新兴渠道拓展中心综合管理员。被告张龙龙,男。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子健,行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与被告张龙龙、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晓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