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647号
原告:贾XX,男,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大荔县户家乡。
被告:李XX,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住大荔县埝桥镇。
原告贾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利息2900元(月息1.5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为1.5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均无法通知被告前来应诉,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能够向被告送达的地址,故原告贾XX对被告李XX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贾XX对被告李XX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XX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73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