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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647号

原告贾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647号

原告:贾XX,男,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大荔县户家乡。

被告:李XX,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住大荔县埝桥镇。

原告贾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利息2900元(月息1.5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为1.5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均无法通知被告前来应诉,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能够向被告送达的地址,故原告贾XX对被告李XX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贾XX对被告李XX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XX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73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