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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执282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夏建民行政非诉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夏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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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28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夏建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夏建民行政非诉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夏建民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16)冀0803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