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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356号

黄立根与龚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立根,龚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黄立根,男,1966年2月11日生,南昌市人。被执行人龚长华,男,1975年11月11日生,南昌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立根与被执行人龚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长华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长华在银行的存款1894.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894.9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许立元

代理

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