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67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栋,农民。被执行人倪杨兵,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倪杨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倪杨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倪杨兵在中国工商银行10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政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