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556号原告董升,男,汉族。被告张新静,男,汉族。
原告董升与被告张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升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晓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