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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1556号

原告董升与被告张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升,张新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556号原告董升,男,汉族。被告张新静,男,汉族。

原告董升与被告张新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升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晓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