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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辖终697号

浙江民强建设有限公司与乐维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维刚,浙江民强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维刚。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民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84779583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修利,总经理。

上诉人乐维刚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6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乐维刚上诉称,本案合同未实际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苍南县,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瓯翔

审 判 员 钱晓勇

审 判 员 陈莉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吴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