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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455号

乔玉华与赫来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玉华,赫来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455号申请执行人乔玉华,男,汉族,居民,1965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赫来运,男,汉族,居民,1975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乔玉华申请执行赫来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赫来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乔玉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4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 辉

代理

审判员  乔玉龙

代理

审判员  李笃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冠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