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金厦制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锡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秋红,女,汉族,38岁。被执行人王华峰,男,汉族,40岁。本院在执行集贤县金厦制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黄秋红、王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