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2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珠浦村磊广路旁原该社闲置楼房。
法定代表人:林某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敏、陈某创,该社信贷员。
被执行人:肖某标,男,汉族,1954年7月出生,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礐石农信社)与被执行人肖某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汕濠法河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某标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礐石农信社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肖某标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元及暂计至2015年11月11日的利息19945.75元等,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肖某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届,被执行人肖某标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某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馆、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通过法院执行业务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某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礐石农信社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肖某标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肖某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肖某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礐石农信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肖某标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礐石农村信用合作社发现被执行人肖某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锐辉
审判员 冯启涛
审判员 刘奇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