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现在邢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罚金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张亚川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02执61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树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国
代理
审判员 曲耀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培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