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705号
原告:周彩英,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
被告:周家华,男,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彩英与被告周家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彩英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彩英负担。
审判员 余小成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