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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执620号

许某某与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罚金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02执62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树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国

代理

审判员  曲耀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培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