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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民初40号

薛海山与王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薛海山,王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40号原告薛海山。被告王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山与被告王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海山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薛海山负担。

审判员  张奋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艳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