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40号原告薛海山。被告王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山与被告王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海山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薛海山负担。
审判员 张奋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艳花 搜索“”
薛海山与王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40号原告薛海山。被告王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山与被告王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海山于201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薛海山负担。
审判员 张奋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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