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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执412号

庄文桂与何永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文桂,何永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庄文桂,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何永猛,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文桂与被执行人何永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庄文桂与被执行人何永猛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庄文桂同意被执行人何永猛分期分批付还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文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终结裁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执行标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或是可替代履行的行为的执行实施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