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69309,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郭街道办梅石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冲,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均。
上诉人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3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依法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平阳县,结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瓯翔
审 判 员 钱晓勇
审 判 员 陈莉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吴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