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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辖终695号

张正均与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1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正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69309,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郭街道办梅石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冲,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均。

上诉人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3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依法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平阳县,结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瓯翔

审 判 员 钱晓勇

审 判 员 陈莉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吴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