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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548号

李祥国 诉 张桂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祥国,张桂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548号

申请人:李祥国

被执行人:张桂宾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60000.0元,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60000.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双栋

审 判 员  刘宝辉

人民陪审员  徐永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秘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