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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2482号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雅盛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雅盛百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248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26710003-5。法定代表人孙利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迎宾路l88号。法定代表人XX。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雅盛百货,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L2175146-3。负责人倪涌平。本院在审理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雅盛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多余人民币8,775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李 海 波

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

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