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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505号

吴爱勤与李爱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爱勤,李爱建,李淑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勤被执行人李爱建被执行人李淑萍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禹法执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爱建名下鲁AN7XX**小型汽车。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爱建名下鲁AN7XX**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