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勤被执行人李爱建被执行人李淑萍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禹法执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爱建名下鲁AN7XX**小型汽车。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爱建名下鲁AN7XX**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明华 微信公众号“”
吴爱勤与李爱建等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勤被执行人李爱建被执行人李淑萍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禹法执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爱建名下鲁AN7XX**小型汽车。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爱建名下鲁AN7XX**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