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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397号

王金亮与王清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亮,王清勤,马俊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亮被执行人王清勤被执行人马俊英申请执行人王金亮与被执行人王清勤、马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审结。该案(2015)禹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清勤账户上的存款428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