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9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住所地聊城市。负责人李昌锋,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负责人房锋,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登记。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白 玮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