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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751-4号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张有浩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张有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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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751-4号申请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执行人张有浩。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有浩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于(2016)鄂1123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张有浩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张有浩应承担的���务已执行完毕,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6年8月29日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有浩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已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张有浩城管行政处罚一案(2016)鄂1123行非审5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教武

审判员  陈红胜

审判员  肖丰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春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