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97)阳安执字第122-1号

山东凤祥集团总公司、李玉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凤祥集团总公司,李玉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阳安执字第12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凤祥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景,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玉水,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凤祥集团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水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已于1997年4月17日作出(1997)阳安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玉水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使案件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李玉水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立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守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