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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058号之一

山东省聊城市新鹏都置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龙门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省聊城市新鹏都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龙门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0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新鹏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韩天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龙门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鑫,设计总监。本院在执行山东省聊城市新鹏都置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龙门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龙门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登记,本案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市龙门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白 玮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