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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民初578号之一

原告自贡天和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自贡天和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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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578号之一

原告:自贡天和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林天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小艺,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元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天和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天和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天和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合计4995元,由原告自贡天和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