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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361号

蔺怀祥与康彦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蔺怀祥,康彦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蔺怀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康彦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蔺怀祥与康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蔺怀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并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康彦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康彦凯偿还申请执行人蔺怀祥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600元。并由被执行人康彦凯交纳案件受理费157.5元,执行费20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彦凯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了申请执行人蔺怀祥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600元。被执行人康彦凯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57.5元,执行费20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生龙

代理

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巧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