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曹斌。被执行人张建华。被执行人陈冉冉。被执行人张兆栋。被执行人温桂芹。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斌与被执行人张建华、陈冉冉、张兆栋、温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厚忠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