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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字第1216号

曹斌与张建华、陈冉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斌,张建华,陈冉冉,张兆栋,温桂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曹斌。被执行人张建华。被执行人陈冉冉。被执行人张兆栋。被执行人温桂芹。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斌与被执行人张建华、陈冉冉、张兆栋、温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厚忠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