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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8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黄哲凯、陈秀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黄哲凯,陈秀华,孙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8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58号。

主要

负责人:王学俭,行长。

被告:黄哲凯。

被告:陈秀华。

被告:孙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告黄哲凯、陈秀华、孙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59元,减半收取计1129.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申请费100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国媛媛

人民陪审员  韩爱花

人民陪审员  夏明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路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