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8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58号。
主要
负责人:王学俭,行长。
被告:黄哲凯。
被告:陈秀华。
被告:孙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告黄哲凯、陈秀华、孙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59元,减半收取计1129.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申请费100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国媛媛
人民陪审员 韩爱花
人民陪审员 夏明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路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