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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73号

新疆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皮细美、姚兵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皮细美,姚兵华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学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莎,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皮细美,女,汉族。被执行人姚兵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皮细美、姚兵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95350元、执行费2151.50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皮细美、姚兵华除唯一一套住房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报请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程祥

审判员  韩新民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金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