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地址: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陶伟众,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爱云,系该行信贷员。委托代理人蔡沛锦,系该行信贷员。被执行人于海全,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于勿利,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于四一,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海全、于勿利、于四一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7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据(2015)泾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7月2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于海全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勿利、于四一承担连带清偿债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7元,执行费748.5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这一事实也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禹万金
审判员 赵志国
审判员 易建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满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