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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6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柳芳与被执行人罗佰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柳芳,罗佰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6执5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柳芳,女,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执行人罗佰鹏,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王柳芳与罗佰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罗佰鹏应向申请执行人王柳芳偿还借款本息76477.59元、案件诉讼费2280元、并负担执行费1081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由被执行人罗佰鹏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柳芳50919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佰鹏已按协议交纳了案件款50919元,并交纳了执行费1081元。申请执行人王柳芳领取款项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柞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恢林

审判员  金小清

审判员  兰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霍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