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2民初1582号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景涛、安春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景涛,安春芳,刘宗利,安天民,安良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582号

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猛,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刘景涛,男,住禹城市。

被告:安春芳,女,住禹城市。

被告:刘宗利,男,住禹城市。

被告:安天民,男,住禹城市。

被告:安良滨,男,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手续,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学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金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