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30行审153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严克杰,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王群,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桐国土资执罚(2015)第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非法占地行为作出了桐国土资执罚(2015)第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已缴纳800元)。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执分离”(人民法院对处罚进行审查,合法性作出裁定,政府组织实施执行)的批复及相关通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桐国土资执罚(2015)第36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内容由桐柏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中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