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160号
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英华五巷74号。
法定代表人:张虹,总经理。
被告:黄秀胜,住钦州市。
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秀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钦州市大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茂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翁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