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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2042号

庄永与吴贤照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庄永,吴贤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042号

申请人:庄永。

被

申请人:吴贤照。

申请人庄永与被申请人吴贤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庄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贤照所有的牌号为皖B×××××的轿车一辆,申请人林上忠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庄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贤照所有的牌号为皖B×××××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或设置他项权利的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990元,由被申请人吴贤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