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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行审101号

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剑、汪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剑,汪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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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84行审101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汉川市西湖大道。法定代表人何雄武,局长。被执行人刘剑,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执行人汪静,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系刘剑之妻。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作出的川计生征字(2015)第12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川计生征字(2015)第12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川计生征字(2015)第12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川计生征字(2015)第12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张鸿冰

审判员  陈砚明

审判员  朱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