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84行审101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汉川市西湖大道。法定代表人何雄武,局长。被执行人刘剑,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执行人汪静,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系刘剑之妻。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作出的川计生征字(2015)第12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川计生征字(2015)第12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川计生征字(2015)第12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川计生征字(2015)第12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张鸿冰
审判员 陈砚明
审判员 朱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