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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870号

陈永峰与陈永龙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永峰,陈永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峰,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陈永龙,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响度,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在执行中,2016年8月23日依法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陈永峰名下的宁ALF0**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2016年8月24日申请人陈永峰以被执行人陈永龙及所返还的车辆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恩

审 判 员  王金全

代理

审判员  剡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海磊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的,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