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李江,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于占元,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五初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于占元给付原告李江6456.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江与被执行人于占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于占元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五初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张庆瑞
审判员 郭志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