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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154号

肖春芳申请保全执行梁生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春芳,梁生培,苏碧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154号原告肖春芳,男,44岁,元谋县人,住元谋县元马镇清和村委会挨那望村**号。被告梁生培,男,47岁,禄丰县人,住楚雄市开发区轻纺城**幢*单元*楼。第三人苏碧海,男,51岁,禄丰县人,住楚雄市开发区轻纺城**幢*单元*楼。肖春芳申请执行梁生培、第三人苏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50万元【保全查封梁生培所有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轻纺城12-B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第00061518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2069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茶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