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
被执行人:钱建。
被执行人:俞雪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钱建、俞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钱建、俞雪兴因结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未能归还,引起诉讼。另查明,被执行人钱建、俞雪兴银行无存款,俞雪兴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锦绣苑88幢201室、01#车库及71幢103室、23#车库均抵押给银行,无剩余价值,除此,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492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钱建、俞雪兴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2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超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