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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字765号

洪大春与鲁修康、刘永敏、杨义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大春,鲁修康,刘永敏,杨义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字765号申请执行人洪大春,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被执行人鲁修康,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被执行人刘永敏,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义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申请执行人洪大春与被执行人鲁修康、刘永敏、杨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付3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闻 剑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